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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議天價拖車費,反壟斷不如反暴利
  9月15日,羅先生駕駛貨車行至長瀏高速瀏陽南收費站附近時,貨車突然失控,撞上了路邊的護欄。事故發生後,交警和長瀏高速公路車輛救援站的人負責處理事故現場。17日,羅先生去車輛救援站咨詢取車事宜時得知,車被拖到了5公裡外的停車場,自己需要支付2.7萬餘元施救費。(9月23日《中國廣播網》)
  近年來“天價拖車費”頻頻曝光,引發輿論熱議。有觀點將其歸咎於壟斷惹的禍,建議“引入市場機制,同一地區同時擁有多家施救單位,使被救車輛有選擇的空間”。不過,鑒於高速公路的特殊情況,引入市場機制的夢想卻未必能照進現實。
  首先,事故救援分秒必爭,即使車主有選擇權,也不可能逐一與救援公司討價還價、“貨比三家”。而一般的社會化救援公司“遠水解不了近渴”,會大大延誤事故現場清障工作。其次,高速公路上車速快、風險大,救援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引發二次事故。由非專業化的救援公司來承擔高速救援任務,其安全性也難以保障。
  2010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聯合出台的《關於規範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就明確指出,“考慮到高速公路封閉運行等特點,今後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統籌組織實施,具體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專職救援隊伍承擔。”
  之所以屢屢出現“天價拖車費”,在於收費標準缺乏有效監管。一方面是相關規定存在漏洞。以本案為例,湖南省物價局、交通運輸廳聯合下發的通知中,僅僅規定了高速公路路基內事故救援的費用標準,“路基以外的事故車輛救援,收費由雙方協商。”這無疑給救援單位留下空子,可以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獅子大開口。同時,相關標準得不到有力執行。據報道,去年《山東省高速公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標準》出台後,多家救援公司仍漫天要價,標準規定最高收費600元的活,拖車公司張口就要2000元。
  遏制天價拖車費,反壟斷不如反暴利。有關部門應根據適當彌補成本的原則,統一收費項目,規範收費標準,堵塞規定漏洞;同時,加強監督,對於違反有關規定亂收費的,嚴格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只要用制度和監管消除救援公司的不合理暴利空間,天價拖車費就不再是“打不死的小強”。  (原標題:天價拖車費,反壟斷不如反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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